日前,有关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确保完成2019年关闭1000处以上不具备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任务。
通知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纳入关闭范围:
(一)存在重大生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生产条件的。
(二)违反建设项目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三)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条件达不到煤矿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
(四)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小距离达不到300米的。
(五)已运行到设计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
通知也对关闭标准进行了介绍:
(一)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二)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三)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完成边坡治理,尾矿库要完成闭库治理并公告销号。
(四)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五)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关闭不具备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对于防范重大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措施做好关闭不具备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
通知指出,各地区要根据全国非煤矿山数量和关闭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数量及分布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关闭计划,并将目标任务逐级落实到各市(州、盟)、县(区、旗)。要督促市、县级地方严格对照关闭程序和标准落实关闭任务,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通知还指出,各地区要健全完善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联动机制,细化落实各相关部门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难点问题,确保关闭工作顺利推进。
通知还要求,各地区要强化督促指导,定期调度关闭工作进度,及时督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落实。要强化对关闭对象的执法检查,防止企业因关闭前突击生产和超能力、度、超定员生产而造成生产事故,防止已经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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